商标权的保护大体分为注册在先主义和使用在先主义。
使用在先,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之人。
全世界韩国、日本、欧洲国家等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中,也存在使用在先原则的因素。 下面将对这两个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
注册在先制度内的使用在先要素源于,
"使用人保护",即防止因对商标制度理解不足而未注册商标权并经营事业的人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和“潜在使用人保护”的需要,即解决因不使用储存商标而无法注册的情况。
韩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前者“使用人保护”的在先使用权:
『第99条(根据先使用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① 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类似,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相同·类似的商品,且符合以下各号条件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1. 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在韩国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在继续使用该商标。
2. 依据第一号使用商标,当他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时,该商标作为先使用人的商品的标志,已在韩国需求者之间应认识到该商标是特定人的商品。
② 根据商业交易的惯例,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等表明其人格的同一性的手段作为其商标,且符合第一项第一号条件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使用的商品。
③ 持有商标权人或独占使用权人,可以根据第一项要求拥有使用商标权的人在其商品标出必要的标识,以防止其商品与自己的商品之间产生误解或混淆。 』
第一项使用在先权的认定以“特别显著性”为条件。为得到非侵犯商标权的抗辩或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利的认定,先使用人有责任证明该商标在实际申请时已为人所知,并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认可。
第二项的使用在先权是“先使用商户的认可”,根据商业交易的惯例,先使用人不以不正当为目,即使没有“特别显著性”也可以继续使用商标,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格标志的商号使用人。
尽管如此,最终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对先使用权得到认可,仍存在时间和程序上的负担。此外,得到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并不代表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商标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仍不稳定。
综上所述,在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商标人的继续使用能得到认可,但存在“仅限于知名商标”的条件。关于商号,即使是非知名商号也得到保护,其极限在于得到继续使用权并不意味着“独占使用权”。
关于“潜在使用者”的不使用储存商标也是注册在先内的使用在先要素,韩国商标法第119条规定:
『 第119条(商标注册的撤销审判)
① 注册商标符合以下各号之一,可以请求对其商标注册的撤销审判。
3. 商标权人、独占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中的任何人在撤销审判请求日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在指定产品时。』
每年约有3000余件商标注册后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维持注册状态的不使用储存商标比撤销注册商标多5至10倍。
为快速整理不使用储存商标,201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不使用撤销审判的请求人资格从“利害关系人”改为“任何人”。注册后允许有三年的使用准备期间,但对于超过三年不使用商标权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撤销审判,请求人只需要‘主张’不使用撤销,被请求人,即商标权人对商标权使用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商标权者需要证明的内容是“撤销审判请求日的过去3年内,在国内使用过注册商标与同一性范畴内的商标”。
以下是近期法院不认定的使用证据类型:
▷照片资料没有客观证据确认拍摄场所及时间,▷事业者登录证与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无关,▷税金账单或确认单不能成为真正成立的认定资料,▷产品目录不能证明其在国内展示或发布过,▷网络购物网站的印刷物不能证明该销售商品的网上注册时间。
即,使用要求严格判断是否使用实际商标权进行事业,所谓的名义上使用不被认定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畴的认定:
▷在注册商标添加可分离的具有辨别力的部分,判为交易通常观念上与注册商标相同形态的商标,▷删除没有辨别力的部分或韩文音域也被认定为同一性范畴内的注册商标使用。▷变更注册商标各个构成部分的位置或变更颜色或字体也属于同一性认定的商标使用。对于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围的认定范围较为宽广。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注册商标必在USPTO注册决定后提交使用证据(Statement of Use:SOU),维持注册商标权也需要每五年提交使用证据。
今年12月生效的修订后
定于今年12月生效的修订后的美国商标法新设注册商标抹消与复审制度,任何人对商标注册后不实际使用的商标请求撤销,审查官将有权直接撤销其商标。此外,允许第三方在商标审查阶段向审查官提交未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该修订规定作为强化现有的使用在先主义的要素,旨在防止未使用商标权的存在不对实际使用该商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今年的修订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排除其未使用或近期没有计划使用的指定商品,以防止商标注册驳回、注册商标权撤销等情况。
注册在先原则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源于该原则在客观性和可预测性的有效性。使用在先原则旨在保护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但该原则存在第三方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
因此,美国的使用在先主义通过制定联邦法商标申请制度,以完善交易社会的稳定性。韩国等大多数采用注册在先的国家也通过不使用撤销审判制度或使用在先权制度完善其制度的不完全性。
无论是注册在先主义还是使用在先主义,不使用注册商标随时都有可能被撤销。即使相关法律规定对先使用者的保护,也难以得到先使用权的认定,为了事业的稳定性,建议在公开上商标前进行申请注册。
相关专业人员
鲁知惠
专利代理师/合伙人
商标权的保护大体分为注册在先主义和使用在先主义。
使用在先,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之人。
全世界韩国、日本、欧洲国家等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中,也存在使用在先原则的因素。 下面将对这两个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
注册在先制度内的使用在先要素源于,
"使用人保护",即防止因对商标制度理解不足而未注册商标权并经营事业的人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和“潜在使用人保护”的需要,即解决因不使用储存商标而无法注册的情况。
韩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前者“使用人保护”的在先使用权:
『第99条(根据先使用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① 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类似,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相同·类似的商品,且符合以下各号条件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1. 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在韩国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在继续使用该商标。
2. 依据第一号使用商标,当他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时,该商标作为先使用人的商品的标志,已在韩国需求者之间应认识到该商标是特定人的商品。
② 根据商业交易的惯例,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等表明其人格的同一性的手段作为其商标,且符合第一项第一号条件者,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使用的商品。
③ 持有商标权人或独占使用权人,可以根据第一项要求拥有使用商标权的人在其商品标出必要的标识,以防止其商品与自己的商品之间产生误解或混淆。 』
第一项使用在先权的认定以“特别显著性”为条件。为得到非侵犯商标权的抗辩或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利的认定,先使用人有责任证明该商标在实际申请时已为人所知,并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认可。
第二项的使用在先权是“先使用商户的认可”,根据商业交易的惯例,先使用人不以不正当为目,即使没有“特别显著性”也可以继续使用商标,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格标志的商号使用人。
尽管如此,最终还是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对先使用权得到认可,仍存在时间和程序上的负担。此外,得到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并不代表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商标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仍不稳定。
综上所述,在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商标人的继续使用能得到认可,但存在“仅限于知名商标”的条件。关于商号,即使是非知名商号也得到保护,其极限在于得到继续使用权并不意味着“独占使用权”。
关于“潜在使用者”的不使用储存商标也是注册在先内的使用在先要素,韩国商标法第119条规定:
『 第119条(商标注册的撤销审判)
① 注册商标符合以下各号之一,可以请求对其商标注册的撤销审判。
3. 商标权人、独占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中的任何人在撤销审判请求日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在指定产品时。』
每年约有3000余件商标注册后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维持注册状态的不使用储存商标比撤销注册商标多5至10倍。
为快速整理不使用储存商标,2016年修订的商标法将不使用撤销审判的请求人资格从“利害关系人”改为“任何人”。注册后允许有三年的使用准备期间,但对于超过三年不使用商标权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撤销审判,请求人只需要‘主张’不使用撤销,被请求人,即商标权人对商标权使用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商标权者需要证明的内容是“撤销审判请求日的过去3年内,在国内使用过注册商标与同一性范畴内的商标”。
以下是近期法院不认定的使用证据类型:
▷照片资料没有客观证据确认拍摄场所及时间,▷事业者登录证与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无关,▷税金账单或确认单不能成为真正成立的认定资料,▷产品目录不能证明其在国内展示或发布过,▷网络购物网站的印刷物不能证明该销售商品的网上注册时间。
即,使用要求严格判断是否使用实际商标权进行事业,所谓的名义上使用不被认定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畴的认定:
▷在注册商标添加可分离的具有辨别力的部分,判为交易通常观念上与注册商标相同形态的商标,▷删除没有辨别力的部分或韩文音域也被认定为同一性范畴内的注册商标使用。▷变更注册商标各个构成部分的位置或变更颜色或字体也属于同一性认定的商标使用。对于注册商标的同一性范围的认定范围较为宽广。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注册商标必在USPTO注册决定后提交使用证据(Statement of Use:SOU),维持注册商标权也需要每五年提交使用证据。
今年12月生效的修订后
定于今年12月生效的修订后的美国商标法新设注册商标抹消与复审制度,任何人对商标注册后不实际使用的商标请求撤销,审查官将有权直接撤销其商标。此外,允许第三方在商标审查阶段向审查官提交未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该修订规定作为强化现有的使用在先主义的要素,旨在防止未使用商标权的存在不对实际使用该商标人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今年的修订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排除其未使用或近期没有计划使用的指定商品,以防止商标注册驳回、注册商标权撤销等情况。
注册在先原则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源于该原则在客观性和可预测性的有效性。使用在先原则旨在保护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但该原则存在第三方难以预测的不确定性。
因此,美国的使用在先主义通过制定联邦法商标申请制度,以完善交易社会的稳定性。韩国等大多数采用注册在先的国家也通过不使用撤销审判制度或使用在先权制度完善其制度的不完全性。
无论是注册在先主义还是使用在先主义,不使用注册商标随时都有可能被撤销。即使相关法律规定对先使用者的保护,也难以得到先使用权的认定,为了事业的稳定性,建议在公开上商标前进行申请注册。
相关专业人员
鲁知惠
专利代理师/合伙人